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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

发出分期收款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按期收到分期应收货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指按协议分期收款的已发出未结算的商品,即:商品已经发出,而销售并未实现,所以此商品仍属于本公司,要说它们的关系可以这么认为,原材料发出去了,而成本转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小保公司和甲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小保公司收取款项当日,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依据上述规定:

在2018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19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2020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收取款项时,如果税率没有新的调整的话,应该为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税率有调整,那么小保公司应该按照新的税率为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小保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2018年度,调减主营业务收入406.92万元,调增财务费用54.40万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

(2)2019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4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27.66万元;

(3)2020年度,调增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调增主营业务成本160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1.32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参考如上,由于分期收款是分好几次才收回款项,在做账上是会比较复杂一些,需要分好几步来入账.财务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核算处理工作时,要是有不懂的地方,也可以来网站与老师直接咨询解答.

以上内容就是用友软件网站整理的关于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的财务会计知识,希望文章中涉及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分录的会计税务处理,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处理企业日常会计及税务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