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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

领用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线等应税项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建设,比如建造厂房等不动产,才可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2113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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