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总公司需要开票吗
分公司是可以向总公司开票的.
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应由分公司进行抵扣.不得由总公司进行抵扣.同时,分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对于总公司而言,取得了进项发票,可以作为抵扣的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分公司收款,总公司开票是否可以?
首先需要把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区分出来.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并且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它的公司名称一般都是在总公司名称后再加上"某某"分公司的字样,实际上它就是总公司在某个区域的延伸而已.子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虽然被母公司控制,但是子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却是完全独立的,它有着独立且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它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以及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也能以独立的法人人格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理清这两者概念后,再来看本问题,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性,所以是可以分公司业务收款,总公司来开发票的,但流转税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利润又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是子公司的话,其是一个能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所有自己收款,自己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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