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商品报废处理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漏了计算销项税,存在税务风险.
企业呆滞物料报废是否需要备案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呆滞物料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参照《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41、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作为正常损耗?
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呆滞物料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形成的损失,汇算清缴时采取清单申报方式,汇总清单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即可.
退货或转售处理呆滞库存的账务处理
将呆滞库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售后剩余净损失
借:营业为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转售后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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