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的成本发票最晚何时收到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述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第三,如果企业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扣除凭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这部分暂估的成本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没有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及相关资料,其相应的支出是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跨年度的暂估已结转成本,暂估与发票金额有差异怎么处理?
等收到发票时,红字冲回暂估,根据发票重新入账(有差异的要进行调整).至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做纳税调增处理;待到取得发票年度,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财务处理程序上应该冲减暂估成本,然后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但入账的时候要考虑差异是不是很大,差异原因是什么;如果是重大差异而且属于计算错误或当时的估计不充分、不准确应该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调整期初数,如果差异不大或差异原因是因为今年新掌握的信息、新发生的情况引起,不属于差错更正调整当期成本.
暂估的成本发票最晚何时收到?对此所得税法里有的明文规定,即在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即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暂估的发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如果没有及时既得发票的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应税所得额的调增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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