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投资收益免税依据政策是什么
因为,不然,就会重复征税,企业哪还能受得了呀,作为居民企业"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已经计征所得税,而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投资收益支付或不支付都还是在国内,没有流向国外.主要区别于非居民企业获取投资收益(分红、股利等)征税规定,也就是说要从国内向境外汇款,需要由国内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10%,如果与对方国家签有税收协定,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
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享受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是否需备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8号)文件规定,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前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该项优惠执行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因此,在备案时,企业还应准备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如: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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