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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

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

公司长期挂账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钱,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时,企业同时应该准备下列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会计处理?

借记:原材料

贷记:预付账款

如果没有收到原材料,而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预付款不能收回,则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其他应收款

贷记:预付帐款

然后,将"其他应收款''作坏账处理.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此坏账损失,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长期预付账款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有相关政策中规定:长期预付账款可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列销损失钱,也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作为债权处理,但是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哦.具体的会计分录小编上文中也有整理,大家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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