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金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什么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是针对取得发票一方来讲的.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所以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依据是:
1、必须有真实交易;
2、开具发票一方使用的发票为其所在省的发票;
3、专用发票的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4、取得发票一方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2018年3月甘肃省的D公司销售货物给陕西省的E公司,E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了货款,D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份G主管税务局通知,M公司为走逃企业且该公司开具的2份专票未记账,证实是以偷税为目的.
陕西省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E公司对D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税务分析:(1)D公司与E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2)D公司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甘肃省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全部信息与实际相符;(4)无证据表明E公司知道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因此,得出E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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