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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过期报废税务怎么处理

库存商品过期报废税务怎么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企业产品过了保质期没有售出,不属于自然灾害损失,也不属于管理不善的损失,因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 2006 〕 113 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 1996 〕 3 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制药企业对其超过保质期应毁销的已售或库存的药品,不同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存货报废的账务处理

1、如果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

(1)、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2、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借:原材料(残料入库)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或责任人的赔偿)

管理费用(扣除残料及赔偿后的净损失,属经营损失的部分)

营业外支出(属于非常损失的净损失,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另外,格式应注意: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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