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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短期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支付的可以扣除.如果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支付,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借款与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借款不在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无论有无合同,会计做账时不能记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需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

(二)利息资本化会导致资产价值虚高

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应计入财务费用,但有时也计入资产,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为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于变着法子高估了资产,低估了费用.譬如企业盖楼,全用自有资金或全用银行贷款,盖的楼账面价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三)利息与银行手续费的入账凭据

利息与银行手续费入账凭据:

② 企业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暂凭银行利息单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目前,企业向银行借款取得利息发票还存在难度,因此,暂时还可用银行利息单作做账依据.

(四)名股实债的利息处理难题

名股实债的利息如何处理?作为财务费用入账,于法无据.作为股东分红入账,也欠周全,这等于仅仅给部分股东固定股利.名股实债的资金进入企业前,应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在入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股利的支付方式.但存在法律瑕疵,如企业亏损,或盈利不足以支付这部分固定股利,名股实债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利息收入做账时能记两个借方吗

会计分录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然而,实务中会计们并没有严格这么做.最常见的是,做利息收入分录时,很多会计都会把分录做成两个借方"借:财务费用(红字),借:银行存款".这种变通做法的道理是什么呢?其实,是为了取数方便,做费用分析时只看借方发生数即可.

短期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所以只计提短期借款利息,但是没有实际扣除,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它就不允许扣除.但是,要是短期借款发生的时间比较短,利息也在汇算清缴之前支付完成,财务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记得要将它们给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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