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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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企业资产,应当从投入资金使用不同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本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纳税人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准予扣除。折旧前,剩余价值估计应该是和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3-5%内确定,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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