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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入结汇制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外汇收入结汇制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外汇收入结汇制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外汇收入结汇制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按照规定,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2)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6)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10)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只有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1)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2)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3)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人的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外汇收入结汇制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外汇收入结汇制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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