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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报酬扣缴个税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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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分为两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一般的商事仲裁委员会,都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建的,仲裁员主要是从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聘任,少数是从其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工会工作者、专家、律师等中聘任,且绝大部分是兼职,甚至于与行政机构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多为从其所主办案件的仲裁费中按比例提取。根据仲裁员的组成和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特征,我们可以确定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当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定义来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者说劳务报酬是因某特定事项,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不能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明确规定: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从我国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基本定义和参照企业董事费收入的界定来看,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当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在实践中的区别来看,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广州等地税部门则明确了税前计算工资薪金支出的在职人员的要求,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大体有四方面: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务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职工劳动手册》或《人员就业证》;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从仲裁员的劳务范围的相对固定性、有限性,劳务计酬的按次性及固定比例性,工作管理的相对松散性和独立性来看,仲裁员的办案报酬非常明显地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仲裁员绝大部分是兼职,其报酬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该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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