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以抵扣进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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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A是以批发及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对于某些常年往来的个人B客户,购货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B要求A提供发票,B将从C企业取得的支票拿给A,让A将发票开给没有购销业务的C,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了属于违法行为还是违规行为?
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般认为“虚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真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商品交易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等。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于A企业说,给没有交易关系的C开具发票,属于为他人虚开,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违法行为。这些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有非常大的风险,切莫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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