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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a签订合同可以给b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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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a签订合同可以给b开票吗

不可以.

发票只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来开具,不能转移开票对象.否则即为代开发票,这是违法行为.付款可以有代付的情况.

发票开具相关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母公司签订的,子公司可以直接开票给客户吗

子公司与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并独立核算.所以母公司签订合同应该由母公司开具发票.如果要由子公司开具发票的话,应该由子公司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母公司再与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签约之后就会涉及合同的履行.一般情况下,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那么当合同签订主体和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怎么办?当发生纠纷时,可将签订主体和实际履行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但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合同相对人没有必要问谁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据合同要求订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注意,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情况.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此,如果出现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跟a签订合同可以给b开票吗,是不可以的,发票开具是有严格要求的,具体的流程在上文已经详细介绍了,这一点在我们税法都是有规定的,我们企业可以了解一下,看完后还有其他的会计疑问吗?如果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会计问题,欢迎和会计学习资料老师在线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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