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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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上缴的增值税计算提取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城建税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属于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企业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提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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