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提未发放需要纳税调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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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提未发放需要纳税调增吗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必须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对于年末计提未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各地方税务局有不同的规定.以下规定仅供参考,还请进一步咨询当地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参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五条规定,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什么叫纳税调增?
在利润总额中有一部分是不交税的,要调减.
1、纳税调整项目
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
2、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3、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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