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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未超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产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的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汇算问题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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