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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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假定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今天先讨论增值税的处理.
1、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该企业没有收到货款,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亦即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当时的会计处理为(与增值税处理无关的分录略,下同):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就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2、如果17年11月销售业务发生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1.7万元,当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1.7万元
1.7万元的销项税额应于17年12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18年2月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假定购买方已将该专票认证且抵扣进项税额,应由购买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销售方凭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7万元
18年3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时,将-1.7万元销项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一「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
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无需收回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票可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凭证.
3、如果17年11月向购买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18年发生销售退回时,除发票处理略有区别外,其余的税会处理均与上文第2点一致.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针对当年部分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的问题,上述文章会计学习资料的老师用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讲解,最后加以总结,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拿到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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