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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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
1、对于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大地税发(2005)189号文件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收到的预售款应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的预售款应转而未转收入的,应在预售款应转收入时计算补缴印花税并课征滞纳金。
2、对于印花税采取按实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什么是企业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此次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综合以上所述,根据国家印花税的相关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按照合同所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印花税的。所以说房地产缴纳印花税的依据就是根据签订合同的金额来定。如果你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印花税的知识那就来会计学习资料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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