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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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4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1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做账?
1、如果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注:这是设备在购买时已抵扣过进项时的分录。
2、如果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此设备的进项税在购买时没进行抵扣,应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收款金额-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注:有些人认为未抵扣进项过的设备或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设备应按4%减半计算,那个政策已过时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第三条中已做了如下修改,其条款如下: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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