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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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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在开具时间所属月份进行核算.属于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开具时间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收购发票应在开具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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