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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未成立,开具的发票名称能填该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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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尚未成立,开具的发票名称能填该公司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限制,因此,虽然公司尚未成立,其发生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注册等相关费用,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可以是该公司的名称。

公司成立前开的发票可以作为公司费用抵扣吗?

公司成立前注册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发票,但是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开具的发票名称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该发票是否能够作为该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客户名称如果是该公司的总经理(非法定代表人,当时的经办人),属于内容不真实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该发票不能作为该公司的费用进行抵扣。

公司尚未成立,开具的发票名称能填该公司吗?虽然公司尚未成立,其发生的与该公司有关的注册等相关费用,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可以是该公司的名称。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习资料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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