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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付的往来款如何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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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付的往来款如何做纳税调整?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是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也要做纳税调整,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超过3年的长期应收账款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大国税发〔2009〕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即“逾期三年(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仅指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长期未付的往来款的纳税规定中,在上文中有时间的区别,时间的界限为3年。3年之前是一个规定,超过3年按照另外的规定来操作。那么小编关于问题“长期未付的往来款如何做纳税调整?”就介绍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习资料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会计学习资料的老师们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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