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核算: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销售折让,也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即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销售全额确认收入和计算销项税额;在发生销售折让时,红字冲减销售收体(或记入“销售折扣与折让”和销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贷方红字登记)账户,同时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借方红字登记)等账户。
开增值税发票折扣折让是什么意思?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销货退回按折扣开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