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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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费用记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某公司准备征用一块土地,征地时首先发生的环评费、赔偿费等先进入什么科目核算?能随时进入“无形资产”核算还是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再进入“无形资产”核算?如记入“无形资产”核算是否进行摊销?
解答:
该公司提到的问题没有明确征用土地的用途。如果是为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适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如果自用,按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征用前发生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中,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以上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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