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是否需要提供税收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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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是否需要提供税收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规定,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税收通用缴款书,不能做为报销凭证;
因为,税收通用缴款书是单位缴税的凭据,理论上要单位来支付的,个人不能垫付。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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