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凭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并根据银行收取的贴息向购买方收取同等金额的利息补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既可以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也可单独开具,合并开具时应在不同栏次开具,不论合并或单独开具均应注明价外费用。
什么是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小编在此说些题外话,如果想成为一名优秀财务,我们就要及时关注会计政策和税法知识的更新,如果不关注这些信息,工作就会不顺畅,有可能还会为企业造成损失。好啦,有关“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的内容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了。祝大家工作顺利!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贴现息费用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单独开票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