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逃逸且税款没有缴纳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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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逃逸且税款没有缴纳该如何处理?
例:我们是外贸企业,上个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本月开票方逃逸,税款没有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发票不能抵扣,且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我们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企业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外贸企业可能面临视同内销处理的情况,目前只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先开票还是先预缴税款?
不论是否有预缴,都可以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注意的是:
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与真实的经济业务相吻合,不可虚开。提前开票容易导致发票与使用上的不规范;
第二,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要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开票就要缴纳相应的税费,不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也不利于增值税核算。
鉴于以上两种可能引发提前开票造成的风险或对管理的不利影响,建议不要轻易提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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