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期间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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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增值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领用原料时:
借: 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等
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在建工程科目归集.
经加工成为可售的库存商品,用实际售价或预计售价时冲减在建工程: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售价)
贷:库存商品(售价)
借:库存商品(售价)
贷:在建工程(售价)
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如何处理?
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公司自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费用,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运行期间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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