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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减免证明应到哪里申请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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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10号)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不慎遗失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补开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到该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补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个人纳税人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4)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缴纳税款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5)个人纳税人原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免征车船税的对象?

答:按照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免征车船税的有:

  ①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②拖拉机;

  ③捕捞、养殖渔船;

  ④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⑤警用车船;

  ⑥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⑦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除此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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