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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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典当行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处理?
企业支付的典当行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不是参照银行同期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根据银发[2000]205号的规定,典当行是非金融机构,所以要比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企业与典当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应该是不缴纳印花税的.但各地执行时未随银发[2000]205号的颁布,而更改原来典当行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仍然有规定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的规定,例如辽地税行[1997]321号规定,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执行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宜.
资本化利息支出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答: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分录如:
借: 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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