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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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指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这里单位价值标准一般为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当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有些资产单价并未达到标准,但是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对于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给予列表列式,我们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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