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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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的含义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如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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