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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是早已经在购入的当期已经抵扣过了,或者是购入的是消费类的产品,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税在经营期间是不存在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在不动产经营租赁过程中是不存在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过程中只有销项税,按照销项税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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