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

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

总原则是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

(一)加收滞纳金

1.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2.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本文规定的时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3.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4.减收滞纳金须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自行减收滞纳金和经审核批准未备案减收滞纳金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补缴利息和记录个人账户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帐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帐利率补缴。

社保单位缴费基数是按应发工资吗?

社保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缴纳,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60%缴纳,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00%缴纳,在两者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应该对比社会平均工资是否低于或者超过社平工资的60%或者300%,如果在两者之间,应该按照实际3000元作为缴费基数填报,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是要接受处罚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社会保险费补缴的利息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第一季度利润表怎么填

· 过桥过路费为什么有发票和收据

· 本期实际缴费金额是什么意思?

·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审批及处理怎么做

· 水费收取违约金可以不缴费吗?

· 工作过失扣工资怎么做账?

· 发给非在职人员的工资怎么做账?

· 收到招聘信息服务费发票怎么做分录?

· 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怎么核对?

· 软件开发公司怎么取得进项税发票?

· 实物折扣的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

· 我国关税的税则包括哪些内容

· 弥补亏损超5年的期限怎么处理?

· 没有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怎么写

· 税务局退教育附加费会计分录

· 公司投资理财需要纳税吗?

· 贷款收入计征所得税么?

· 购买航信金税盘减免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