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取得哪些凭证可以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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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不动产取得哪些凭证可以差额扣除?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其中,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应当取得营业税发票;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应当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转让不动产差额扣除的依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如果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均有保留,在计算增值税时,是按发票金额进行差额扣除,还是按契税完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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