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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

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如果我国与日本签定有税收协定,缴纳比例按照税收协定执行。

向境外企业支付技术服务费,除了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外,还需要代扣代缴相应附加税费(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10%的企业所得税。

(1)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外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0%=1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00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9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0

(2)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

双方合同规定,技术指导费为100万元,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境内公司负担,预提所得税计算如下:

预提所得税=100÷(1-10%)×10%=11.11(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费用——技术指导费  111.11

贷:其他应付款——境外公司  100

其他应付款——代扣预提所得税  11.11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科学技术部三部门(以下简称“中央三部门”)联合发布财税[2018]64号文(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废除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原规定。

64号文出台之前,中央三部门曾于2015年发布财税[2015]119号文(以下简称“119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予以明确,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4号文的跨境研发模式下,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在64号文执行口径与现行规定一致的情况下,此处的“费用实际发生额”可以理解为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境外受托方的费用。

具体说明如下:如A企业(一般企业)2017年委托B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实际支付B企业100万元,B在研发过程中发生费用90万元,利润1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21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14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50%=40万元。

假设A企业2017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100 X 80%=80万元)超过了90万元的三分之二(即60万元),那么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50%=30万元。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向境外支付技术服务费账务处理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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