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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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金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搬迁补偿费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的情况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企业因政府进行城市整体规划、旧城区改造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取得搬迁补偿费.由于政府往往将应支付的搬迁补偿费,转移给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来支付,因此纳税人并不是直接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费.第二种是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搬迁补偿费.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通过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实施的,即先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向转让方支付价款,再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土地使用权竞拍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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