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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三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3)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2)如果承租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单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账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转租赁的账务处理怎么做?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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