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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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账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又《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缴的税款2%的手续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收入,扣缴义务人就是代扣代缴的企业.财务处理可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做帐务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不作为收入处理,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取得收入可挂往来帐科目;"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计入"营业外收入":"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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