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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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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要求?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此规定,那种认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如何做账?

答: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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