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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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怎么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出让金已抵扣的税需要扣减吗?
答: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出让金已抵扣的税,不需要扣减.缴纳的税需要扣减.
房地产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外购土地进项税已经抵扣,则按不含税金额填报,如果不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按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依据是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填报,税总函〔2016〕309号 :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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