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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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因此,无车承运人公司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在实务中,无车承运人公司可以鼓励实际承运人(个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委托其承运,这样,公司可以让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
根据《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有关规定,自然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既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按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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