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内设备需要计提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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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中第五款规定,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所以贵司在季节性停产的情况下生产设备依然需要照常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等折旧不得税前扣除。而根据贵司的描述,贵司的生产设备已经投入使用,只是暂时性的停产使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形。
因此,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生产设备仍然需要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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