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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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现在的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这是在2016年5月营改增之后改革的。
需要注意的是:
(1)纳税人缴纳的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增值税和消费税有补报的情况,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要进行相应的补报。
(3)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城建税的核算与会计分录
1、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2、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3、应缴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1)月末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实际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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