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费用税前扣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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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在计算时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税收过程中,要对以前年度纳税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过程中认真核查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问题,例如:少计收入,少纳税款,多记费用扣除。
第二、合理性和相关性的原则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费用税前扣除过程中应该坚持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此原则是判断企业扣除支出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按照规定,与企业经营情况不相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严格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进行工作,这样才能够将支出合理地列入税前扣除。
第三、收益期原则
要划分资本性与收益支出原则,资本性支出应该计入有关成本或是进行分期的扣除,但是不能在当期进行扣除;当期应该对收益性支出进行扣除;除了特殊税法的规定以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能进行重复的扣除。
相关拓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
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符合要求的自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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