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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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未超过标准的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当期和后期均不能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3、增值税
企业为职工集体福利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商品,进项税不得抵扣;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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