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款已开具专票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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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款已开具专票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一、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虽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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