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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面这篇会计实务文章是用友财务软件小编给从事会计工作的朋友整理的关于: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会计知识,这篇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财务会计实务操作文章为您讲解了在账务处理过程中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账务处理技巧。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

  按照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发票类型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非湖北地区)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处理方式

  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以上便是用友软件参考会计职级考试的考生收集的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会计分录,会计做账技巧,会计做账流程等,如果您在学习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会计实务操作中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您加入财税交流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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